現有銀行對大額支付和可疑交易不會進行管控,并兌現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職責,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審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什么是大額支付?
根據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獨立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大額交易為:
1、當日投資人或者累計交易總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法幣貨幣企事業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支票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貨幣、現金現金、現金支票解付及其他概念的現金決算。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巨款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保證金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稅收或者支出單邊累計推算并報告。
另外,銀行發現或者有有效理由可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大型活動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厚度,前提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案例1:
黃某在眉山市某的銀行創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間共發生交易1904筆,累計金額高達12.28億元。這些交易主要通過網銀渠道完成,具有明顯的異常特征。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業銀行依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向眉山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黃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眉山市人民銀行立即通過情報換取平臺向眉山市地稅局傳遞了這份報告。*終稅務查出來黃某2015年從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拿下本金、紅利金額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
金稅三期下,并未任何銀行包庇任何企業,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戶,只要發現賬戶有可疑,必須呈報稅務,因為個人賬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獲取文檔!如果銀行不報,稅務遲早也會查到,那連續性就不一樣了,銀行肯定跟著遭殃!那么,企業在銀行的哪些交易犯罪行為容易被稅務追殺呢?當然是一些行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業為了少交納,就試圖操縱房產賬戶來“**”。在這里,我可以告訴他這些企業,2018年的稅務稽查,不僅要查公司的賬戶,更會重點稽查公司法定組成人、實際監控人、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賬戶!一旦被稽查,補繳稅款是事情,還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相連犯罪的,甚至還要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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