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我公司是應稅一般納稅人,室友贏取餐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60元(價1000,稅60),但他住宿費含鉛量,無法付清960元。
那我這張發(fā)票認證抵扣,我可以學費抵扣進項60元嗎?還是說要按實際報銷的住宿費來推導我可以抵扣的進項54.34元。
回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負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以簡單計稅方法計稅項目、上繳增值稅項目、社會關系退休金或者個人消費行為的劃撥貨柜、精制檢修修配勞動、服務、事業(yè)單位和房產(chǎn)。其中牽涉到的總產(chǎn)值、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都有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發(fā)票上超標準發(fā)給的住宿費為個人消費款項,重疊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稅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905.6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0
貸:現(xiàn)金 9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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