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可得稅決定納稅申報有關議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施行條文,現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信息化所得并不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適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必須負責人主管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南側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年收入額減除專項繳納后的限額至少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獎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支付賦稅小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七月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雇傭單位駐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需要向其中不遠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從未任職、受雇單位的,向身分證所在地或往往居住于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即將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贈予、珍惜稅收折扣等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留有行政院或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實際辦法,正式公告。
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市建局、個人獨資企業融資、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建出租經營管理個人以及其他為生生產、經營集會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不限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縣境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復校、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經營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出來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單月或季度接續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整理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三、取得所得稅所得,扣繳責任人未扣繳征稅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交款的,應當區別于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
(一)房屋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條辦理。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退休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國民生產總值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取得稅款、股息、股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碰巧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稅務機關通知須于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認同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另行公告。
五、因僑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債務。
(一)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年底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從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全數辦理。
(二)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三)納稅人在注銷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下,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四)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出現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天內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商業健康保險總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七、納稅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運用于遠程辦稅端、寄出等方式申報,也可以允許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八、其他有關問題
(一)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信息再次發生變動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本公告無關的有關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訂定裝飾,另行公告。
(二)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境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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