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ChinaFamousTradeMark)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根據(jù)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jù)企業(yè)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yè)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
"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早出現(xiàn)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于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jù)該公約的規(guī)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指在全中國,也就是被全國34個省市自治區(qū)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另一種是指中國的某個區(qū)域,只要是被中國的某個區(qū)域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就足以認定為馳名。那么,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可以延伸到什么程度,今天將為*具體揭曉一下:
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服務商標,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從縱向擴大到有權禁止他人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當然這種保護也并不是無限度,即只有在“如果將相同的商標用于該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就會暗示與馳名商標有某種聯(lián)系,從而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能的利益”的情況之下方可以。
我國新商標法第13條對于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將該商標通過復制、摹仿或翻譯的方式申請注冊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將會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于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如用復制、摹仿或翻譯的方式用于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誤導公眾,導致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也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對于已登記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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