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小陳所在公司寄送海關電話,讓書面說明企業第四兩季的企業所得稅證件中的收入信息和報送的財務圖表的數據為什么不有效。
小陳說他們公司想按照一定金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所以申報表的利潤貿易額都是倒算出來的。原因就是公司時常利潤波動更為大,平時按意愿少頂點,免得匯算清繳時候稅款多交了還要去退稅,而且退稅還比較不快。
一、你在季度氣象企業所得稅時候除了填寫納稅申報表,還能夠報送你的企業財務報表。
以查賬征收、按財務會計規章核算的企業來說。
你報送的申報表文檔是這樣的:
你填寫的財務報表利潤表的格式是這樣的:
為什么把兩個表利潤總額框出來?
其實這個就是原因的整合,按照預繳申報表填表說明,申報表第4行利潤總額是企業按照會計核算制度算出來的利潤總額數,只能和財務報表利潤總額保持穩定一致。
而且這個第4行可以輕易填寫,并不是由其他行填寫后啟動時生產的。所有有些納稅人為了達到季度按照自己借口征稅的旨在,就倒算一個數據附上。
不可或缺是財務報表他也不關注勾稽,就交代按報表報送了。
好了,稅務局一放棄,高風險警報一下就監控出來了,勾稽不一致,請書面說明原因,沒有合理理由,那就按會計利潤補稅吧。
二、這個真的原來不應是怎樣的呢?其實,企業所得法案是一致規定了企業預繳稅款的方式將的。
按照五十四條的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福布斯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麻煩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低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政府機關許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迅即定論,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便變更。”
而且國稅函[2009]34號還對預繳進行了補給注重說明,「為確保稅款上繳即時分批,各級稅務機關對劃入當地課題稅源管理的企業,慣例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情況下,對全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占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幅度顯著偏高的,要及時查辦原因,調整預繳方法或預繳稅負。」
「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婚姻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
三、預繳哪能輕易,充分利用金三的系統風險預警,工作人員把勾稽績效另設好,一旦你遞交申報,系統則會自動量化邏輯學關系,對于跳出的風險點,稅務風險工作人員就會一個個核查香港政府。
如果按小A的推測,反正都有匯算清繳,我平時就**著來繳納,那么我告訴你,這本來是不符合規定的,弄極差還給安一個不實申報的名頭,而且在金三系統下這種很容易被揪出來,傷害實在。
所以,趕緊測試一下自己申報,檢查好再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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