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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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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長寧專利非但會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國知懲戒決字〔2019〕7號

機構名稱:北京異能永發知識產權代理株式會社(普通合伙)

機構字符串:11371

負責人:李丙林

律師行:李丙林、吳開磊、王術蘭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8號左岸工社12層1218

懲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下稱超凡志成)存在專門從事非正常申請長寧專利、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犯罪行為。

具體事實:

一、超凡志成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長寧專利行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為江蘇、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請人代理提交75件內容細微相同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涉及多個主題。2017年9月20日為申請人“成都秦川電子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模塊簡單代替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主題涉及物聯網領域的多個主題。2017年8月、12月為申請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簡單替換的專利申請,該批申請涉及作物及其制備方法。以上專利申請中的101件屬于《關于規章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五號)第三條第(一)、(三)項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行為

超凡志成將四川旭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四川旭虹光電)未官方的兩件專利申請(申請號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份文件內容于2017年7月13日送出重慶市南山區川華玻璃窗制造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川華玻璃),在重慶川華玻璃驗證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為其提交了另兩件內容與四川旭虹光電的專利申請內容完全一樣的專利申請(申請號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將四川旭虹光電尚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內容發給重慶川華玻璃,泄露了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超凡志成存在機密政治體制落實不順利完成,上層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難題。

以上事實有下述證據材料為證: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七)

二、對談訴狀;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施工單位情況說明》;

四、專利代理人協會處分決定(全專協處字〔2018〕第006號)。

超凡志成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妨礙專利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該行為屬于增補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從事其他非法業務范圍社會活動的”行為;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違反了《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情況。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月15日發出《專利代理懲戒見解轉告書》(國知懲戒函字〔2019〕6號),司法民事訴訟告知超凡志成擬對其進行撤銷“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的懲戒決定,以及擬作出懲戒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聽證、斷言和質問的權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聽證申請,申請對擬撤銷人事進行聽證。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書面陳述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擬撤銷超凡志成“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的案件進行聽證。超凡志成負責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孫言組成超凡志成出席聽證。

在書面陳述意見和研訊上,超凡志成對于《懲戒意見告知書》中認定的“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等違法事實表示無任何異議,對導致的不良影響頗感自責。提交了“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行為涉及的在先申請人及緊跟申請人開具的《協議書書》及諒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請已授權和在后申請已收到撤案通知書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所做的多項整改采取措施和落實進展情況以及自查自糾的相關材料。

同時,超凡志成果該案的具體裁量情節提出以下申辯理由:1.對于《懲戒意見告知書》中認定的違法行為,超凡志成已經采取可行措施主動消除、提高危害后果;2.對于《懲戒意見告知書》中表示的違法行為,超凡志成進行了深刻印象反思,認真積極參與了內部自查自糾,并頒布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已于3月1日起實施,對“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其他新的較輕的處罰措施,希望參照《*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規范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中相關規定,考慮超凡志成存在消除、減輕違法后果、進行整改的情節,適用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得到懲辦或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為證:

五、聽證日志;

六、聽證會陳述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上述新的證據和申辯意見,我局看來,超凡志成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違法事實,應作出嚴懲。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實不到位,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但考慮超凡志成認錯態度較高,主動向外泄行為涉及的相關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致歉并取得了諒解,在企業內部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出臺了必要的整改措施,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鑒于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和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對“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太大變動,超凡志成上述違法行為雖發生在王安石施行之前,但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整合《*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中關于新舊法律規范適用規則的相關規定,適用新法符合對人身安全行政相對人的禁止權益更為有利的原則,我局決定適用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給予超凡志成減輕處罰。

懲戒決定:

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超凡志成“責令取消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的處罰。

被告如對本懲戒決定置之不理,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神經質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受理,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行政法院。復議和訴訟在此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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