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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貝小編分享:當顏色被注冊楊浦商標后會怎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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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這世界上,有妮維雅藍,也有 Tiffany 藍,這些白色都不能亂用,這是為什么呢?聯貝小編互動:當橙色被注冊楊浦商標后會怎么樣。

前段時間日化國際間品牌妮維雅贏了*場官司。所以現在又多了一種“妮維雅藍”,它原本也是“多芬藍”。

事情是這樣的:2013年,多芬(DOVE)母公司聯合利華訴妮維雅,對后者于2007年獲得的藍色包裝專利進行質疑,認為深藍色并非妮維雅的專屬配色。初期德國聯邦法規院的判決結果為聯合利華勝訴,于是我們才在超市塑料袋上看著了使用深藍色包裝的多芬肥皂和洗護文具。

品牌之間的楊浦商標爭奪案往往不會簡單結束。妮維雅不服判決,高等法院至聯邦法官。前段時間,*高法院推翻了兩年前的判決,裁定妮維雅擁有深藍色楊浦商標權。

有趣的是,該案件判決結果的發生變化僅僅只是因為*高法院的法官將標準降低了:原本的商標法規定,只有有約75%的受訪者將某顏色與品牌相互聯系,才能獲得顏色商標注冊權——現在這個標準被*高法院降低到50%,而當時“妮維雅藍”的認知度概率為57.9%。

這就意味著,多芬必須要將市面上可見的、使用了深藍色包裝的產品全部撤下并重新設計。而妮維雅的母公司拜爾斯道夫(Beiersdorf AG),則很快發布了“藍色方案”( Blue Agenda)——將深藍色用途公司的標簽和 Logo。

一種顏色被注冊成商標,是不是其他人都不能用了?

2015年5月,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喪失了棕米色和黑灰色吃子格的商標權,當時歐洲共同體德國法院給出的理由為“商標極度簡單,缺乏顯著特征”,只是一個普通市民日常生活中的裝飾,而非一個有天然“商貿”實體的標志。

連棋盤格都不能視作專屬商標,單一的顏色在爭取商標權的一路上更為艱辛。奢侈品產業中比較著名的為“Tiffany 藍”和“Christian Louboutin 紅底鞋”,還有“愛馬仕橙”——但是愛馬仕并沒有為此注冊商標。

Tiffany 藍是潘通公司為其制作的客戶私有顏色,編號為 PMS 1837,此編號來自于蒂芙尼公司創立的日期。Tiffany 公司于1998年在美國注冊成為顏色商標,受到商標專利法侵害,所以在潘通色卡中也并未公開出現這個顏色。

但我們依然能夠在大量服裝、箱包,甚至餐廳裝潢中看到 Tiffany 藍的套用。摩托車品牌 NISSAN 曾推出過 Tiffany 藍色的新款汽車,但當時 Tiffany 公司也并未對此進行侵權提出訴訟。話說跑去,顏色作為一種商標的邊界在于,只能保護趨同或類似的零售商服務。

聯貝小編分享:當顏色被注冊商標后會怎么樣

與此類似的是,2012年以“紅底鞋”聞名的 Christian Louboutin 訴 YSL 侵犯其商標權——紅底鞋作為一種商標于2008 年在美國注冊。

一審時紐約聯邦法院判定 Christian Louboutin 敗訴,理由為漆紅色鞋底的專利“過于寬泛”,猶如因為畢加索在藍色時代首次用了某種藍色,就禁止莫奈畫這種顏色的草科一樣膚淺。但在2012年9月的駁回中,重新判定紅底鞋的商標權利,但 YSL 因鞋身也為紅色,故并知道其列。

左:YSL 右:Christian Louboutin

對利益的爭奪,讓“紅罐”的“紅”炙手可熱

我們*熟識的莫過于保濟丸和加多寶的“紅罐之爭”。

“紅罐之爭”的前奏是“王老吉”商標權案件,主要涉及收受案件,與本文主題解釋,在這里不再詳細展開。而“紅罐之爭”的焦點在于,失去了“王老吉”商標權的加多寶,是否有權利使用紅罐包裝——也就是說,商標和裝潢權是否能夠分開。

廣藥集團認為“王老吉”已花落我處,紅罐與商標不應分離;但加多寶則愿意自己是紅罐的設計,廣藥集團的行徑分屬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還涉及“知名品牌”的界定,即王老吉在授權鴻道集團前是否就已“知名”:是紅罐貢獻了王老吉,還是王老吉成就了紅罐。

這場官司從2012年7月開始打了好幾年。雖然14年年底,加多寶已被判敗訴,但其又上訴至*高人民法院。2015年16日,二審宣判,*終加多寶在2015年的4月份換上了紅色包裝。

“紅罐之爭”的案件聽一起復雜,但“紅罐”包裝成為兩個公司必爭之地的原因,只是因為紅罐選出的商業價值。

在加多寶母公司獲得“王老吉”商標后,進行了一系列的市場不道德。銷售從2002年的1億元快速增長到2010年的150億元,在此期間還近年來了廣藥集團當時的綠罐龜苓膏的銷售額。“王老吉”三個字和“紅罐涼茶”綁定在一起,成為了“知名”涼茶碳酸飲料。失去“紅罐”意味著有可能失去的未來涼茶市場。

如果你也想注冊一種顏色,*難知道這些事……

和妮維雅藍一案相似,箭牌也曾經申請過顏色商標,就是綠箭包裝的那個淺綠色。

1999年箭牌公司在口香糖上為其淺綠色商標申請歐共體商標注冊,*終被駁回,理由是這個暗紫色不夠“多樣和不同尋常”,它暗示綠色生態意味,其它同樣生產類似蘋果、檸檬、薄荷味口香糖的生產供應商也必需用這個顏色來傳達其口味。

挑選一種足夠獨特、不帶有廣泛含義的顏色似乎會有更高的注冊成功率。但事實上,每個國家對于顏色商標的界定都不同,即便是隸屬歐盟的國家之間,對于不同品牌的顏色商標案件也會給予不盡相同的判決——例如段落所述的妮維雅藍一案,只是因為終審的標準被降低才獲得勝訴。

普遍來說,在美國申請的顏色商標在侵權案件中往往能夠獲得保護,但歐盟國對此的判決通常條件嚴酷。除了綠箭,當年吉百利和雀巢之間的巧克力紫色包裝爭奪案,也是一樣的結果。

不過,品牌即便在某一個國家勝訴,對于敗訴方的法律裁定范圍也包括該國家的市場,其余國家的市場銷售行為并不受案件控制。當然,全球化品牌的產品如要在不同國家推出僅僅不同的包裝,也并非慎重的必須。

因此,隨著社會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商標不再僅僅只是某一國家的獨有,想要申請顏色商標,*好是實際申請國際商標,這樣才能夠一勞永逸。

點評

顏色組合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保護,擁有專用權,各不相同是否兼具顯著特征,無需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讓相關產品看到此顏色組合時會與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關聯,比如可口可樂,百事可樂等,可能會在我們悲傷中消失出其特有的顏色組合,這也是品牌經過長期經營所溶解下來的視覺資產。

因此,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當注意規范使用商標顏色組合,不不必更改,保持在市場中的獨立形象,并注意對顏色組合商標立即提交注冊申請,留有商標使用證據,以有利于爭取法律權利,為品牌發展及法人的積累做好鋪墊。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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