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個人緊密返還貨款,有哪些幾率要警惕?
一、增值稅(不需要明定銷售)
財稅〔2016〕36號文件文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股東權益或者不動產:(一)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分享服務,但用以關懷生涯或者以價值觀社會大眾為群體的除外。
上述文件規定的主語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其他個人”,因此,個人無償借款給企業不牽涉增值稅。
二、個人收益稅(一般現象下不涉及)
*新個人所得稅制及出臺法例無法視同銷售的規定,但是《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政府機關允許按照不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1、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返不符合主權國家交易前提而上升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所有人理由;
2、難民個人監控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合作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非常大偏低的國家(東部)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歸入居民個人的獲利不作分攤或者減少分配;
3、個人實施其他不兼具合理商業目的的事前而給予不當稅收商業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繳納的,應當補征稅款,并違法票價利息。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無償借款,無利息經費,也就無稅前扣減缺陷。
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涉稅風險很多很大)
1、增值稅
—需要視同銷售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應視同銷售,按照同級生貸款服務匯率繳納增值稅,按照貸款服務適用稅額6%(征收率3%,疫情此后繳納或者1%)。
2、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出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物、勞動力用于捐給、償債、冠名、籌集資金、電視廣告、容器、職工退休金或者利潤分配等商業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經濟、稅務顧問機構有數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妥善處理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指示》(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法辦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變化而不屬于上層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斷定開支。
(一)用于商品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結交消遣;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盈利分配;
(五)用于中央政府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個別地方普遍存在爭議,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個人所得稅
(1)企業將資金無償送給個人股東——有個稅風險(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贖回;②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向企業借款用于購置樓房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工作人員)
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費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究竟將財產無償或有償訂購企業使用,其合法性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政治性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2)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企業員工個人—有個稅風險(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企業其他人員)
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月薪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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