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顯著的特點就是發明專利對于技術要求較高,而實用新型專利則側重于實用的性質,兩者所針對的發明性質不同但是*終的都是為了保護發明成果以及發明者的權益,而且不管是對個人還是企業而言專利都有著多項優勢。
一,發明專利保護一切先進而實用的新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有形狀的物品的新設計,不保護無一定形狀的物品;
二,實用新型專利對創造性的要求比發明專利要稍低;
三,申請發明專利根據具體的申請對象可以有附圖,也可以沒有附圖,而實用新型則必須要有附圖;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審查方式不相同,實用新型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單,費用較低,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短。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專利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于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不管是哪一種專利的申請,都是要及時的辦理,畢竟一直拖延誰也不能保證是否會被他人先申請了專利,而且專利還能保護發明者的權益不受侵害,怎么想都是有利于自身的,所以申請專利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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