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機構: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區、縣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上海市各區、縣財政局。 征收對象:企業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以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義務人:(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序號 經營項目 增值稅% 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一般 小規模 查賬式 (按凈利潤) 核定式 (按銷售額) 1 工業性產品生產 17 3 10~25 1 2 工業性加工 修理修配 17 3 10~25 1 3 商業中經營建材類 17 3 10~25 1 4 商業中貿易類 17 3 10~25 1 5 農業產品 13 3 10~25 1 6 建筑、裝潢業 3 10~25 2 7 運輸業 3 10~25 2.5 8 快遞業 3 10~25 2.5 9 服務業 5 10~25 2.5 10 廣告業 5 10~25 2.5 11 咨詢業 5 10~25 2.5 12 租賃業 5 10~25 2.5 13 娛樂業 5~20 10~25 2.5 14 其他業 5 10~25 2.5 上海附加稅(稅中稅) 城建稅1%,教育稅3%,河道稅1%,合計5% 備注:企業個人所得稅:企業在進行利潤分紅時,國家將按20%征收個人紅利所得稅 表中所列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兩種不同征收方式,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狀況進行選擇。
以上稅率表僅做參考!實際稅率標準按國家稅務局稅率制度為準。 (一)破產和解制度在立法設計和應用上未實行統一化。背離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客觀要求。
破產和解制度作為預防和避免的程序制度,應當由統一的立法加以規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個方面的協調和 本文資料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觸及版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絡,以便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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