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前身后到社會制度保費經辦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交社會保險登記證,為工人辦理參保登記,立即參保職工的社保保障記錄下來,是其法定有權?!逗贤ā返?2條規定:“社會戶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斷定資金來源不明,逐步采行社會統籌。有為其單位和農民不必依法加入社會保險,繳納社會賠付。”
A廠是一城鎮集體企業,張某是其職工。2014年12月1日,張某向當地社保局違規稱A廠不能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當地社保局立案進行調查,上報張某是A廠的職工,談判相互仍實際上勞動血緣關系,A廠至2014年9月底止沒有為張某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當地社保局忽視A廠的犯罪行為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于是向A廠發來了申請修正數據包書,指令A廠在接到指令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為張某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由于A廠沒有按指令書承擔其法定義務,當地社保局給予提議,嚴懲A廠于接到行政機構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為張某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并繳納養老保險費,并對A廠及其監督人分別被判一定額度的被罰。
驗證:
《社會保險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不應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畢業證書或者單位錢幣,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獲審核,收到社會保險登記身份證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同時,社保登記助理機關發生于變更的,還應申請變更登記?!渡鐣kU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結束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盡管“五證并存”后,企業不需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但是幾乎要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否則,將受到必要的受罰?!渡鐣kU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地方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不限的罰款,對其輕易負責的主管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法律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實行“五證合一”后,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聲道投入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因此,企業辦理“五證合一”登記后,應當在帶來用工后30日內,持“五證合一”的營業執照,依法盡快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同時,呈交企業在中央銀行的開戶文件。企業登記事項變更牽涉到社保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閉關同意或正式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對前述登記有實際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準備資料,完成相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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