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3月1日起,新創建公司的人民幣由實繳登記制轉變成認繳登記制,股東可以自主性盟約認繳出資額、出資方法、出資期限。擱置了關于公司股東應該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額,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額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貨款繳納出資額的規定。
幾句親身經歷的話帶給的可是日新月異的變化,今天快樂是不是這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后,企業才會注目的賬務處理及納稅缺陷。
一、賬務處理的改變
有許多簿記是這樣做賬的:
認繳注冊登記時:
借:其他票據款
貸:實收資本
待實際送出投資后:
借:欠款、凈利潤等考試
貸:其他應收款
這是個差錯的推廣,是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分配規定的,也是很多財務消防人員所誤導的地區。
注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理事長認繳的出資額或入股的配股貿易額,并在公司登記警察機關行政訴訟登記。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展開企業的資本。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放棄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而不是認繳出資,因此認繳出資時沒有表明為實收資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高于注冊資本或者股本所占市場份額的部份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核算。
怎么做毫無疑問適當的呢?
認繳注冊登記時:不作賬務處理
待實際收到投資后:
借:的銀行利息、原料等科目
貸:實收資本
二、注冊資本的地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請示》(征收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一個單位可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載于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總計金額。
道理,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后,認繳但未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時,須要繳納印花稅,待實際收到投入資本時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賬務處理:
實際收到資本流進時:
借:征收及附件——印花稅(一直是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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