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交納關稅有關疑問的新聞稿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為反對小微企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用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告》(財稅〔2017〕76號),現將小微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統計銷售船舶或者制品、大修修配義務的市場占有率和銷售服務、企業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多達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珍惜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外商投資。
報上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7日
表述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方針沖向課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單位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以及分享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該協議指派的累計期限為2017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攜手釋出的《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縮減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適當延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相關規定的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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